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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罪的适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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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二)对新增三种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类型的理解与适用 目前,证券市场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呈现出主体多样化、手段复杂化的特点。为更好地维护金融市场的发展秩序,2019年修订的证券
(二)对新增三种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类型的理解与适用
目前,证券市场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呈现出主体多样化、手段复杂化的特点。为更好地维护金融市场的发展秩序,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55条第1款第4项、第5项、第6项,以法律形式明确新增了相关操纵行为类型,填补了法律空白。2019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将三种行为类型归入“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这一兜底性规定中。刑法修正案(十一)则将三种情形直接规定在刑法条文中,一方面,可以与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保持协调;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引导刑事司法,提升该罪的威慑效果。关于新增三种行为类型的理解与适用,应重点考虑下述三个方面:
一、证券法律规范对操纵证券市场罪理解与适用的影响
二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证券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奠定了对证券犯罪从严打击的基调,因而对于该罪因果关系的判断,不应过于机械化。在实践中,由于市场环境的复杂性,法院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事实采取了推定的判断方式。对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推定形式,与当前政策精神与司法实践做法相一致。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182条的修正,增设了三种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行为样态,将虚假申报操纵、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等三种典型情形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方式,并且将过去散落在前三种手段项下关于操纵或者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构成要件要素,作为不同行为样态的共同要件加以规定。关于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理解与适用,除了考虑刑法条文本身的独立性和特殊性,还需要思考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刑法规范的理解与适用的影响。这里需要考虑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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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部门法学科划分上看,证券法属于商法,而商法兼有私法性和公法性。证券法的公法属性是比较明显的,其中存在大量的行政规制性条款。刑法规定的证券犯罪均被认为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因而可以认为证券犯罪的违法性表现为违反了证券法中相关法律规制。刑法修正案(十一)所修改的四个证券犯罪,对应着证券法的不同条款,换言之,对应着国家对证券市场不同的法律规制事项。不过,虽然同为证券犯罪,刑法却给予不同的对待。具体而言,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证券罪、第161条规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均置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则规定于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而操纵证券市场罪则规定于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刑法对证券犯罪采取如此分类的根据在于对各罪违法性和保护客体的理解有所不同。对于欺诈发行证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违法性的理解及判断,其实体法依据不应限于证券法,还应包括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违法性判断同样不应限于对证券法的理解,还应着眼于有关中介机构的法律法规。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违法性判断,则应以证券法为判断依据。
三、从证券法的角度考量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一是对定罪产生影响。对这类行为的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为确定两者界限,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门槛”的问题。由该罪的罪状可知,“门槛”应当是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价格和交易量两个角度进行判断。2022年4月最高检、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4条第1款规定了13种情形,其主要是从证券交易量的角度进行界定。值得斟酌的是,其中第34条第1款第13项是根据获利或者避免损失的数额进行界定,该规定第2款则是从行为人的身份、前科、在特定时期从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来进行界定。显然,该规定在立案追诉标准的确立上,更充分地考虑了实践的复杂性,同时考虑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一)对“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理解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网址: http://www.flsyzz.cn/zonghexinwen/2022/0920/7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