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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

来源:法律适用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7-2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三)机关、团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移送或转交的; (一)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检察机关控告、举报的; 第十五条 检察机关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的普遍性、行业性、倾向

(三)机关、团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移送或转交的;

(一)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检察机关控告、举报的;

第十五条 检察机关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的普遍性、行业性、倾向性问题,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必要时,可以附专项调研报告。

(二)除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者妨碍调查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其主管、监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作出处理,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应当向检察机关反馈处理结果。

经调查,检察机关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依法探索办理公共卫生、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七)勘验物证、现场;

第二十一条 审判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审判专业化建设,依法受理、公正审理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及时处理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申请;依法将惩罚性赔偿、补植复绿、土地复垦、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劳务代偿等诉讼请求在判项中表述明确具体,促进公益诉讼案件的有效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大检察公益诉讼司法鉴定服务支持力度,与相关部门合力推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建立健全检察公益诉讼中的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衔接机制。鼓励引导司法鉴定评估机构为开展检察公益诉讼提供鉴定评估服务保障。探索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先鉴定后收费工作机制。必要时采取财政预拨、事后清算的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大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力度,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报道和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的社会知晓度,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和公益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参与公益保护的良好氛围。

听证员意见是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

第五条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主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应当依法在正义网等具有全国影响的媒体发布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或者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四)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反映的;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办理和回复检察建议、负责人出庭应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情况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等考核内容。

(五)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

检察机关办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直接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意见。被侵害的英雄烈士等人数众多、难以确定近亲属,或者直接征询近亲属意见确有困难的,也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意见。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经核实采用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检察院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第八条 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评估后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第十四条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人、行政相对人、受害人代表等相关方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第九条 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客观、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第四条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安全生产、军人荣誉名誉权益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网址: http://www.flsyzz.cn/zonghexinwen/2022/0727/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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