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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3)

来源:法律适用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7-2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依法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执法、诉讼

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依法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执法、诉讼卷宗材料;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第七条 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来源包括:

(二)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或者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上发现的;

(八)其他依法开展的调查和收集方式。

第二条 本决定适用于本省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及其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可以就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后果、整改方案等事项与行政机关进行磋商。磋商可以采取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并形成会议记录或者纪要等书面材料,也可以采取向行政机关发送事实确认书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检察机关应当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公益诉讼职责。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所必要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应当加强与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的衔接,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发现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在依法收集刑事犯罪证据的同时,可以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协助检察机关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证据。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送以及协作等机制。对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应当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

审判机关对于撤诉或者作出生效裁判后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应当将相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每年五月的第四周为本省的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宣传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决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依法向检察机关开放相关行政执法信息等数据;依法履行修复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有效开展修复执行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审计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共卫生监督等工作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公益诉讼与执行修复衔接工作机制,以及公益诉讼案件修复管理人制度。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对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收集证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网址: http://www.flsyzz.cn/zonghexinwen/2022/0727/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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