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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罪的适用边界(3)

来源:法律适用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9-2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抢帽子交易是指对证券、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的操纵行为。 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取消了抢帽子操纵主体的

抢帽子交易是指对证券、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的操纵行为。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取消了抢帽子操纵主体的特殊身份限制,因而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订也予以呼应,即只要行为人的推荐、预测、评价与证券价格波动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入罪。根据证券法第55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交易。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予以采纳。可以认为,行为人的反向交易模式是证明其操纵行为具有违法性的关键。

首先,对于“不以成交为目的”应进行综合判断。刑法第182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了虚假申报操纵,撤单行为是虚假申报中的常见情形,是判断操纵主体虚假申报主观故意的一个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说,“不以成交为目的”的证明需要以行为人是否频繁或大量地撤单为依据。然而,后者只是前者的推定依据之一。不能以撤单作为判断“不以成交为目的”的唯一因素。在某些情况下,市场申卖总量极小,操纵主体的涨停价申买可以不必撤单,也基本不会成交。但从实质危害性看,在此情况下,该行为无疑是对市场价量的操纵,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可以按照刑法第182条第1款第7项的兜底条款对其进行定罪。

来源:人民检察杂志微信公号,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2年第17期

(二)对新增三种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类型的理解与适用

附:

从证券法和刑法的关系来理解和适用操纵证券市场罪,可能会被认为带有明显的形式主义倾向,在秉持刑法实质解释路径的论者看来,这种形式化的解释思路,可能会抹杀刑法解释的特殊性,甚至妨碍刑法规范目的的实现。不过,在对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基于看似对立的解释路径进行推演,其共识性结论往往多于分歧性看法。关注前置法规范的内涵及适用,并不意味着对刑法条款必须进行机械化解释。相反,对于部门法原理的考量能够促使解释者立足于整体法秩序,对刑法罪名的实质危害性予以整体把握,而且能防止对于刑法条款解释的恣意性,杜绝“自说自话”的现象。此外,还应考虑犯罪类型和规范类型的差异性问题,对于传统的、常被归入自然犯的犯罪类型宜采取相对实质化的解释路径,因为这类刑法规范通常变化缓慢,而社会的变化却很快,以实质化的解释路径解释这类犯罪,有利于实现刑法适用的正当性问题;而对于法定犯,或者主要服务于国家行政规制的犯罪而言,则宜采取相对形式化的解释路径,即更多地从前置法中寻求解释的根据,防止这类犯罪适用的不当扩张。

在处理涉及产业链的操纵市场行为时,除了对上、中、下游各环节的行为人合理地治罪,还需要对处于同一环节的行为人妥当地进行定罪量刑。虽然同一犯罪团伙在整体上实施的行为都可以定性为操纵市场行为,但微观上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通常是操纵市场行为的一个环节。此时,应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质作用认定主从犯。如果行为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为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如果行为人以接受指令为主、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则为从犯,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归根结底,主从犯的判断实为证据判断,如主要根据被告人、同案人的供述是否相互印证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是犯意的提出者、具体行为的指挥者、最终的获利者,以及是否处于地位平等的合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常有行为人以自己不具备证券、股票方面专业知识为由,主张自己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甚至声称自己虽然实施了构成要件行为,但不具有犯罪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抑或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行政违法,并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对之前的行为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对此,司法机关应根据各行为人的证言、证券投资借款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担保协议、银行流水、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核查说明等证据,判断行为人是否积极主动参与操纵市场行为。

(一)对“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理解

以证券法与刑法的关系为视角分析操纵证券市场罪,有助于准确把握该罪的内涵与适用边界。宏观上,应正确把握防范金融风险政策与证券法的修改思路,进而将政策目标融入对该罪的理解与适用;中观上,应重视证券法律规范对操纵证券市场罪保护客体与定罪量刑的影响;微观上,应从证券法及其适用的角度思考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三种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类型,对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实质危害性予以把握,准确认定该罪的故意内容。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网址: http://www.flsyzz.cn/zonghexinwen/2022/0920/7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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